相濡以沫十余年的丈夫不僅出軌 還為婚外情人購房、裝修 獲悉此事的妻子氣憤不已 將第三者告上法庭 要求返還獲贈財產 01 案情簡介 小李與丈夫小強結婚已經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一次偶然,小李發現小強竟然與“生意伙伴”小紅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為小紅購房及裝修出資,累計金額上百萬元,甚至與小紅預定結婚喜宴、拍攝婚紗照。 見事情敗露,小強悔恨不已,深感自己傷害了結發妻子和無辜的孩子,寫下承諾書坦白了婚外情事實,詳細羅列了向小紅轉賬,為小紅出資購置兩套房產及裝修、購買家具家電的情況。 小李認為,小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為小紅購房、裝修等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小紅返還上述款項。 庭上,小紅辯稱,她以為小強已經離婚,在幾年前與小強確定了情侶關系,她與小強合伙設立公司,小強向她的所有轉賬都是合伙做生意期間公司經營產生的收益,并非來源于小強與小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予以返還。 02 案件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向婚外情人小紅轉賬的所有款項均來源于小強本人的銀行卡,在小紅未能舉證證明小強向其轉賬有合理合法事由的情況下,小強的轉賬行為應認定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害了配偶小李對該部分共有財產的合法權利,且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小李作為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小紅返還。 據此,法院判決小紅返還小李194萬余元,逾期不還的,還應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03 法官后語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有配偶者與他人發展為情人關系,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情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且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否定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