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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關于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中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時間:2021年07月20日來源:本站原創作者:佚名返回

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關于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中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工安全函〔2021〕31號

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政法函〔2020〕354號),現就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中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通知如下:

一、實施時間及范圍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申請人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所需提交的“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申請人申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時,對“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三)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實施程序

(一)告知。申請人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事項時,如對“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認真閱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告知書》,了解該證明事項設定的依據、用途、承諾方式、效力及法律責任。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填寫《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申請書》,與其他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申請書一式兩份,由我司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在許可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按原程序辦理。

(三)審查與決定。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事項并按要求作出承諾的,我司不再要求提供“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法定流程辦理,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三、后續監管

(一)加強事中事后檢查。我司將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對“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真實、有效性進行核查、檢查;相關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在轉送申請材料過程中也可對承諾真實有效性進行核查。

(二)加強承諾管理。事后發現承諾不實的,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認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我司將依法撤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且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申請。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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